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左秋霞 新法治报全媒体记者王白如) “我以为缓刑就是没事儿了,吸毒又不会被判刑,不会有什么影响。我现在好后悔,没有珍惜缓刑的机会……”近日,庐山市人民法院对处于缓刑考验期间内的两名未成年被告人多次吸毒行为裁定予以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
2023年5月25日,熊某某因犯罪被庐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进入缓刑考验期后,社区矫正对象本应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接受社区矫正。然而熊某某不思悔改,无视国家法律,分别于2024年1月11日吸食含“依托咪酯”电子烟被庐山市公安局处以罚款500元;2024年4月16日因吸食含“依托咪酯”电子烟被庐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在2024年4月18日被庐山市公安局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3年;2024年12月20日再次因吸食含“依托咪酯”电子烟被庐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同日下达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2024年4月25日,范某某因犯罪被庐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2024年8月1日,范某某因未经批准超出限制区域被庐山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给予训诫一次;2025年1月2日,因范某某有3次吸食含依托咪酯电子烟的行为被庐山市社区矫正管理局给予训诫1次;其间,庐山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多次对其进行谈话教育;2025年1月9日其因吸食含依托咪酯电子烟被庐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
根据庐山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的相关撤销缓刑建议,庐山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两名罪犯分别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熊某某执行原判有期徒刑3年,对范某某执行原判决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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