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婚夫妻婚后分居10余年,妻子将丈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且分割男方分居期间一半的工资收入。男方认为自己辛苦赚的钱,怎可轻易拱手让出一半。
近日,全南县人民法院公布近期判决的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准予这对分居10余年的夫妻离婚,但对于妻子提出的补偿诉求,未获支持,仅酌情给予适当补偿。
律师表示,虽然分居期间属婚姻关系存续期,此时双方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夫妻俩长期分居,法官可能酌情调整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
◎文/邓集琼 赖春文 新法治报全媒体记者江国稳

(漫画/刘晨阳)
分居10余年女方起诉离婚
2008年,阿英与阿强(两人均为化名)经人介绍后相识。次年,两人登记结婚。
2012年1月,阿英外出务工,自此阿英与阿强开始分隔两地。其间,两人的感情不和,阿英在外出务工2年后回到家乡,并与阿强在生活上进行区分。2015年6月,阿英与阿强正式分居,各自生活。
2020年6月,阿强退休时一次性领取了住房公积金10万余元。2022年至2023年,阿强先后两次起诉要求离婚,但均撤回了起诉。就这样,两人以分居状态保持婚姻关系。
2024年,阿英决定彻底了断与阿强10余年的婚姻纠葛,遂向全南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提出20万元的离婚补偿。阿强则表示,若要其出钱,就不同意离婚。
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夫妻两人,婚后一起生活时间较短,并且没有生育子女,之后分居时间较长,可见双方并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而针对原告阿英提出补偿20万元的问题,法院认为应考虑被告已经因日常生活和疾病花去的费用,且原告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被告现在仍然存有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等款项。
其次,因为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彼此经济相互独立的时间较长。因此,根据对该案查明的事实、双方收入以及财产的具体情况,结合双方分居时间、共同财产来源及贡献等因素,在遵循公平合理原则的基础上,适当保护女方的合法权益。但是原告主张被告补偿20万元的诉求过高,法院并未支持。最终,法院酌定被告在离婚后补偿原告4万元。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如果双方当事人实际分开生活若干年,其间并无往来,俨然与陌生人无异,一方要将自己努力积累的近半财产分给几乎没有贡献,仅是法律上的配偶,似乎存在些许不妥。”全南县人民法院案件承办法官表示,在该案中,法院综合双方分居时间、共同财产来源及贡献度等因素,在适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适当保护女方利益,合理确定补偿金额,灵活调整,平衡利益,发挥了司法裁判对社会行为的规范引导作用。
分居期间收入仍属共有
记者从全南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案中阿英之所以提出20万元补偿,是基于其认为阿强在分居期间的养老金、退休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等收入有近40万元,但是却没有提出阿强在刨除生活开支之后仍有相关存款的依据。
那么,夫妻双方分居期间各自的工资、房产、车辆以及投资等,在离婚时是否也要分另一半呢?
“虽然夫妻双方长期分居两地各自生活,但依然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江西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依梦介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据澎湃新闻报道的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的一起案例,上海男子程某因欠下赌债后出国避债,妻子李某打工替程某偿还赌债,后程某彻底失联。
其间,李某在上海购买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和儿子小程(化名)名下。这时,已经失联了10年的程某因病回国,李某和小程为其承担了5年近20万元的治疗费用。
随后,程某起诉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法院判决上海房产之外的财产30%归程某、70%归李某。
“由此可见,如果夫妻长期分居,法官可能酌情调整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王依梦解释,如果一方确有过错或者极端不负责任的情况,法院会基于公平原则,判令其少分财产。
同时,王依梦表示,如果财产系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都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在离婚财产分割之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王依梦提醒,夫妻分居期间婚姻关系仍属存续,若想避免之后可能出现的财产分割纠纷,一张书面的约定还是十分有必要。
超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
既然分居期间双方收入属于夫妻共有,那么分居期间双方的债务是否也要共担?
据澎湃新闻报道,阿明(化名)谎称因工程资金需要,向朋友老王(化名)借款100万元,并出具借条,落款为阿明一人。但当借款期限到期后,阿明仍未还款,遂将阿明与其前妻小美(化名)诉至法院,认为这笔借款系阿明与小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小美辩称,自己不知情也未签字,且这笔钱应是阿明假借工程资金需要之名,实际是用于个人赌博挥霍,并未用在家庭开支上。对此,阿明也承认系用于赌博。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认为,虽然该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该笔债务已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小美不用偿还。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王依梦说,无论是分居还是共同生活期间,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产生的债务,另一方或第三方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一同承担,是不会被法院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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