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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变身法治课堂(图)

本报联合南昌市青山湖区多部门开展模拟法庭进校园活动


 大江网   2024-12-03 17:34:43 来源:大江网-新法治报 编辑:刘薇 作者:方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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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庭!全体起立!”11月29日13时30分,一场模拟法庭进校园活动在江西省传媒高级技工学校启动。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律师把真实的庭审场景搬到学校报告厅,通过生动的角色扮演和真实的案例分析,让学生们“零距离”感受法律威严。

      此次活动以“模拟法庭进校园,法治精神润青春”为主题,由南昌市青山湖区司法局、南昌市律协公益委、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佛塔派出所、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联合新法治报社、赣法云客户端举办,是第822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

      ◎文/图 新法治报全媒体记者方维芳

    活动现场

      沉浸式体验“庭审现场”

      当天,江西省传媒高级技工学校报告厅座无虚席,该校近400名学生参加活动。

      “两名学生在学校操场打篮球时无意中发生碰撞,并产生口角,经同学劝说,双方之间的矛盾暂且平息。但吃亏方一直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后来双方发生了打架争斗,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朝对方腹部捅了两刀。这种情况是属于正当防卫,还是属于相互斗殴?”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多位公益律师分别扮演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等角色,按照法定程序,完整模拟庭前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合议庭合议、当庭宣判等环节,让现场的师生沉浸式体验“庭审现场”、“零距离”感受法律的庄严和神圣。

      随着法槌敲响,一场别开生面的模拟庭审拉开帷幕。3名“合议庭成员”端坐在审判席,“审判长”庄重地宣布庭审程序,沉稳地把控“庭审”节奏,引导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控辩双方就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等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

      “你尚未成年,人生之路还很长,不能自暴自弃沿着错误的道路走下去。只要你认真悔过,弃恶从善,仍然会有光明的前程……”“庭审”最后,“审判长”“公诉人”“辩护律师”对“被告人”进行了法治教育。

      随着法槌再次敲响,此次模拟庭审圆满结束。

      法治宣教听得懂易接受

      模拟庭审结束后,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叶青、佛塔派出所民警龚海亮、江西省传媒高级技工学校老师曾淑军对此次活动进行了点评、总结。点评嘉宾表示,此次模拟庭审意义非凡,让原本枯燥的法律条文变得生动形象,让法治宣传教育听得懂、易接受。此外,点评嘉宾还寄语全体学生,树立正确法治观念,共建和谐校园。

      通过模拟庭审,学生们不仅了解了庭审的程序和规则,还深刻感受到了法律的庄严和神圣。大家纷纷表示,通过参加模拟法庭,学习到了审判工作的相关知识,增强了法治意识。

      “模拟法庭的形式新颖、案例生动,让我学到了相关的法律知识,明白了如何正确应对校园欺凌。”江西省传媒高级技工学校2024级电商班学生彭钱浩对记者说。

      参与模拟庭审的“审判长”——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巢亚军告诉记者:“在直观感受庭审后,我意识到现实中的庭审并没有那么多的戏剧性冲突,更多的是法槌落定后的庄重与肃穆。庭审可以模拟,人生没有彩排,希望广大学生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素养,增强法治意识。”

      遭遇校园欺凌该怎么办?

      活动最后,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公益律师还传授了正确应对校园欺凌的方法。

      巢亚军说,在遭受校园欺凌时,应避免单独长时间待在学校或学校周边的公共视频盲区,“建议和同学结对外出,必要时随身携带小型录音设备,以便遭受校园欺凌时取证。”

      取带有侮辱性的外号,或遇到直接的公开言语侮辱该如何应对?对此,巢亚军表示,首先应和在场听见侮辱内容的人员沟通,争取其在后续的举证过程中作证,然后向家长和学校反映,由家校两方联合处理。

      在学校论坛上遭受同学网络暴力应如何应对?巢亚军建议,首先应对侮辱诽谤的内容进行截图取证,而后向论坛管理人员反映,要求下架删除侮辱诽谤的内容。如果论坛管理人员置之不理,可向学校反映,也可由家长基于搜集到的证据代为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此外,巢亚军还分享了搜集证据的五大步骤,受到学生们好评。

      “校园欺凌问题难以解决的一大原因在于举证,遭受欺凌人员如果搜集证据的意识淡薄,即使其有勇气向学校和家长告发,也会因证据不足而难以惩戒欺凌人员、制止欺凌行为。在没有实际证据的情况下,学校和公安机关也难以对欺凌人员作出处理。”巢亚军说,遭遇校园欺凌的学生应增强搜集证据的意识,必要时可以借助录音设备等固定证据,以便维权。

      咨询实录

      什么是校园欺凌?

      问:在现实中,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那么,什么是校园欺凌呢?

      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江: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相关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哪些行为属于校园欺凌?

      问:校园欺凌会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身心创伤。请问,哪些行为属于校园欺凌?

      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建华:以下行为属于校园欺凌: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的行为;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等侵犯他人财产的行为;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的行为;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校园欺凌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校园欺凌者应承担哪些责任?

      问: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是如何约束和惩处未成年人欺凌行为的?

      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陈训海:根据校园欺凌具体情节以及严重程度,可能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认定为学生欺凌之后根据情节恶劣程度和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程度,可能构成严重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甚至犯罪行为。构成犯罪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刑法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构成违法行为且达到处罚年龄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应条款,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如果学生欺凌构成侵权行为,依据民法典,欺凌一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他法律责任:构成严重不良行为的,或行为已经构成违法犯罪但没有达到处罚年龄的情况,按严重不良行为处理,依据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按情节轻重,送进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或专门矫治教育。

      未成年人欺凌同学 谁担责?

      问:未成年人欺凌同学,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江西道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志鹏: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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