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检察机关帮我们挽回损失,我们将按照检察官的意见,加强管理,避免类似案件再次发生。”11月12日,经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发生在辖区某企业的一起员工盗窃案件正式开庭。庭审后,企业负责人向检察官表示感谢。
经过检察院和法院工作人员共同对涉案企业进行法治宣讲,目前,已有4名员工向企业管理人员承认曾有盗窃行为,并主动退缴了赃款。
◎文/韩茵 杨美玲 新法治报全媒体记者江国稳
铜制零件频繁丢失
被告人周某某系崇仁县某企业车间工人,主要负责将铜制零件安装到变压器内。
近年来,该企业管理人员发现铜制零件频繁丢失,已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但对铜制零件的去向一直没有头绪。
6月17日,管理人员在周某某的车上发现一些来自该企业的铜制零件,随后报了案。
崇仁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案件,针对周某某的工作内容进行询问,认为周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职务侵占罪,公安机关于当日以盗窃罪立案侦查。
案件受理后,检察官察觉,涉案企业在财物管理等方面存在漏洞,周某某盗窃次数可能远不止于此,且极有可能存在其他盗窃人员。
为有效指控犯罪,检察官自行补充侦查,核对了2023年以来企业铜制零件出入库情况,同时要求公安机关调取周某某的微信交易记录,最终认定周某某共计盗窃20余次。经崇仁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周某某盗窃的铜制零件价格为4.7万余元。
组织员工旁听庭审
在调查期间,检察官发现,周某某系盗窃再犯,此前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企业在招录他时,没有因其曾经判刑而对其采取不公平的待遇,给了周某某回归社会的机会,周某某却盗窃企业财物用于个人挥霍,这种行为不仅是对企业财产的直接侵害,更是对企业正常经营秩序造成严重威胁。”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为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的效果,检察官主动联系涉案企业管理人员,组织该企业员工旁听庭审,同时开展法庭教育。
11月12日,周某某被崇仁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4名员工“自首”退赃
针对该企业存在的管理漏洞,检察官主动联系企业管理人员,提出针对加强管理的建议,帮助企业挽损堵漏,并联合法院工作人员到该企业开展法治宣讲活动,以此促使企业员工及时认清错误,主动退缴赃款。
目前,已有4名涉案企业员工主动承认其曾有盗窃行为,并退缴了赃款。
承办检察官表示,中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盗窃行为的频发侵害了企业的财产权益,也反映出企业内部管理存在漏洞。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不应局限于就案办案,还应着眼于源头预防。帮助企业查找管理运营漏洞,开展风险防控,完善运营机制,必要时可定期走访企业、建立涉企案件快速处理绿色通道、依法惩治侵犯企业权益犯罪、常态化开展送法进企活动。同时,与企业建立会商机制,总结企业遇到的问题以及需要提供的服务,提升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 1、凡本网注明“中国江西网讯”或“中国江西网”、“大江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江西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江西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2、凡本网注明“中国江西网讯[XXX报]”或“中国江西网-XXX报”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江西日报社,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江西网·XXX报”。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3、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江西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本网转载其他媒体之稿件,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不授权任何机构、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截取、复制和使用。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
- 4、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联系方式:中国江西网 电话:0791-86849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