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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缓刑期内跳江救人获减刑


 大江网   2024-07-10 15:25:38 来源:大江网-新法治报 编辑:吴梦婷 作者:李国红 王白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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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李国红 新法治报全媒体记者王白如) 6月27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有期徒刑缓刑犯减刑案进行宣判,对罪犯幸某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缩减有期徒刑考验期3个月。这是该院历年来首次对缓刑犯进行减刑,也是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以来,江西省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因见义勇为获准减刑案件。

      2023年11月10日,男子幸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8800元。

      今年3月11日,幸某与朋友在赣江岸边发现有一名落水老人随江漂流。幸某见状义无反顾跳入江中,托住老人的头部,沿着岸边斜坡游了100米左右,在众人的帮助下成功将落水老人抬上岸。

      幸某因此事被万安县委政法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3月29日,万安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决定给予幸某表扬一次。另查明,在缓刑考验期间,幸某认罪悔罪,积极接受社区矫正,历次月度考核均为合格。

      据此,吉安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议对幸某减去有期徒刑3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3个月。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对幸某缓刑考验期内的表现及拟减刑情况进行了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及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在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在缓刑考验期内,幸某不顾个人安危,下水勇救落水老人,符合“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情形,应认定其有重大立功表现。故对其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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