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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间购物被坑,该找谁索赔?


 大江网   2024-07-03 14:52:18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编辑:章峰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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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

      不少消费者选择在直播间下单购物

      但有些直播间里暗藏消费陷阱

      而由于责任主体复杂

      消费者取证难等问题

      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也存在诸多困难

      责任主体缺乏明示

      直播间需亮照经营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张倩介绍说:“由于无法分清责任主体,曾经有原告将带货直播间相关的5个主体都提起了诉讼,包括主播、短视频平台、电商平台、店铺经营者和MCN机构。”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调查时发现,有多位主播虽然是以个人身份注册的账号,但其身份信息中又标注了“某某品牌创始人”或者“某某厂长”等内容,可这些账号在进行销售时并未亮明工商信息。比如:

      “石榴榴阿唯一小号”“白米日常聊天号”“白雪专注美白祛斑护肤”均标注为“面玑时光联合创始人”;“瓜瓜厂长”则注明“六本木、营信生物、兰奈儿都是我集团的工厂,没有合伙人,老板就我一个”;主播“叶海洋·葉话”注明了“本人不会联系任何商家及粉丝”。

      对此,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吕来明认为,主播或者机构只要以直播的形式开展带货行为,就属于经营活动。当带货主播以个人名义营收超过一定的数额时,即使其作为宣传推广服务经营者,也应该亮照经营。“当直播间以机构名义运营时,就更需要亮照经营。”吕来明表示

      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副主任郭耀宗指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直播带货的主播及机构应当在直播间展示所售商品实际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责任主体该如何认定?

      消费者又该找谁维权?

      郭耀宗表示

      不同商业模式下

      主播及机构的法律主体身份有所区别

      如果是品牌自播模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网络直播间销售商品,其工作人员在网络直播中因虚假宣传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是合伙经营模式,也可认为主播的“直播带货”行为使其具有《电子商务法》所规定的电商平台内经营者身份

      如果是品牌委托模式,根据《广告法》规定,直播间运营者、直播营销人员发布的直播内容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履行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张倩表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以个人名义注册的账号其个人信息可不对公众披露,但在发生消费纠纷时,平台有义务披露其相关信息。直播间购物车内产品的销售页面,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体经营者均应公示其相关信息。”

      消费者应理性对待宣称功效

      平台应加强特殊商品的直播管理

      记者对产品备案信息核查发现

      有些主播在直播间中宣称的功效

      并不在备案功效中

      比如被主播搭搭称为“抗氧抗糖”的PMPM玫瑰精华油舒缓修护抗皱紧致角鲨烷护肤精油,其产品备案功效仅为“保湿、舒缓”。同时,在化妆品《功效宣称分类目录》中的26类功效中也没有抗氧抗糖项目;主播“瓜瓜厂长”则称其产品“孕妇、哺乳期都能用”。

      主播宣称具有抗氧抗糖的化妆品仅备案了保湿、舒缓功效。资料图

      “对于化妆品的功效宣称,消费者应理性对待。”张倩建议消费者在正规平台购买,并仔细查看经营者、化妆品等信息和用户评价,对于一些特殊功效的化妆品,尤其应在购买前多做功课,确认主播宣称的“神奇功效”是否属实。

      宣称含有人体婴儿胶原蛋白、孕妇和哺乳期妇女适用的兰奈儿产品,成分表中没有胶原蛋白。资料图片

      北京工商大学化妆品系教授赵华提醒消费者,如果消费者对化妆品的功效存疑,可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中化妆品栏目下查询产品的相关备案信息。

      郭耀宗建议,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化妆品直播营销的规范发展,应提升直播带货相关立法层级,明确各方主体责任;平台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主播、商家等的规范管理;监管部门要持续提升对直播带货领域的监管能力和水平。善用科技力量,利用新兴技术开发监管新手段,对虚假宣传、价格误导等行为严格监管,清除直播带货乱象。

      张倩认为,应搭建多元化纠纷处理体系,推动直播带货类纠纷的预防与化解;直播平台应加强管理,对于特殊商品的直播营销,应要求主播尽到更高的审核义务,平台也应设立更高的准入门槛,以促进直播带货行业的规范运行和直播带货经济的良性发展。

      7月1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张倩认为,《消保条例》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在强化信息披露方面,《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务的,应当在其首页、视频画面、语音、商品目录等处以显著方式标明或者说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由其他经营者实际提供商品服务的,还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该经营者的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直播带货必须说清楚“谁在带货”“带谁的货”,这也是营销的前提和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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