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出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丁建淋 新法治报全媒体记者方维芳)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帮扶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省人社厅联合省财政、民政、发改、农业农村、残联、工会、税务等10部门出台了《江西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从认定范围、认定程序、退出机制、就业帮扶、工作职责等方面明确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的全过程服务,为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了依据和要求。
据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包括我省行政区域内登记失业人员中零就业家庭成员、符合相关条件的残疾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因承包土地被征收而失去土地的人员、脱贫劳动力、未消除风险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专业退捕渔民、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的“4050”人员等。较以前的认定范围,《办法》增加了监测对象和专业退捕渔民,并对“4050”人员作了失业6个月的限制。
《办法》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按照自愿申请、初审公示、审核认定的程序进行,由个人自愿提出申请,街道(乡镇)进行初审公示,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认定。为进一步简化认定手续,申请人可到现场线下办理,也可以通过线上渠道自助办理。
针对以往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不畅的困境,《办法》建立了就业困难人员退出机制,明确了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12种情形,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及时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身份。《办法》还建立审验机制,定期通过电话网络、上门走访、信息比对等方式对已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身份审验。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被取消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重新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再次按程序申请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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