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给开放型经济发展创建优质高效的政务和服务环境,江西省日前出台《江西省外资审批权配套下放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规范、合理、配套下放外资审批权限。
根据《江西省外资审批权配套下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外商投资总额(包括增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设区市发改委核准,其中工业和信息化项目(主要指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设区市工信委核准,项目环评文件由设区市、县 (市、区)环保局审批;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各设区市商务局设立、变更审批及颁发批准证书。
同时,建设项目用地的预审权下放到与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权限同级的各设区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并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除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专门规定的情况外,省质监局、工商局、外管局的对外行政审批项目由各设区市对口部门进行审批、登记或授权。
《方案》同时规定,对未经过环评、节能认定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市场准入条件的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项目,将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作者:吴锺昊 李兴文
来源:新华网
编辑:刘建明